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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访的特点、问题及法律完善,中国的法律完美吗?

农村信访的特点、问题及法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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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完善的形式有哪些?

法律完善的形式包括:1 .法律解释:指某些解释主体根据法律权威和程序以及某些标准和原则进一步解释法律含义、法律使用的概念和术语的活动。 2.法律汇编:指规范性法律和思想的汇编,包括:法律汇编、法律汇编和法律解释,希望有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教育体系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教育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其设置、教育形式、学制、招生目标和培养目标进行教育。

中国的法律完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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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访的特点、问题及法律完善

法律完善的形式有哪些?

农村信访的特点、问题及法律完善范文

摘要

信访不仅是人民表达诉求、提出民主建议、实现公民权利的基本途径,也是各级国家机关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密切联系人民的重要渠道。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时代的到来,人们的信息来源日益丰富,人们的权利意识明显增强,利益观念更加强烈,积极争取自身利益、表达民主诉求等活动日益增多。但是,由于我国现行行政体制和司法机制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利益群体表达渠道的缺乏和利益表达机制的不健全,许多人不能或不愿通过正常渠道表达自己的诉求,导致“跟踪”、“扰乱”、“越级上访”等问题日益突出。

全球化和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也意味着各国人民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将更加普遍、更加容易和更加密切。这反映在人们的认知结构和价值观上。真正的表现是,人们不再相信绝对的“安全”和对传统价值观的承认,而是充满怀疑和不信任。与此同时,他们也对未来充满担忧。这种担忧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人们通过非正常渠道表达需求的欲望。为了给农民提供充分有效的制度利益表达空,提高农民对基层人民政府的信任,促进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研究农村信访法律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完善社会治理模式,坚持法治,以法治思维和游戏法治模式开展农村信访工作,以维护信访的公平正义,使群众问题得到顺利反映,矛盾得到及时解决,合法权益得到法治保护。

一、农村信访的定义

信访是保障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社会制度。它们是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这也是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重要途径。它是实现党的领导、法治和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的重要形式之一。现代国家治理的目标应该是全面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信访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制度之一,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为了研究信访问题,首先需要对信访的概念进行界定。事实上,信访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国务院《信访条例》(2005年)第二条所称狭义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进行的活动。向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并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这是对我国现行立法中信访概念的规范性解释。所谓广义的信访,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批评或者要求和申诉的活动。例如,《广东省信访条例》

(2014)第二条规定,“所谓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并由有关国家机关通过网络、信函、传真、电话、短信、来访等形式依法处理的活动。这里所说的国家机关包括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从信访工作的实践来看,当前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仅仅是向特定的国家机关投诉,而是涉及到所有相关的国家机关。因此,本文采用了广义的信访概念。所谓农村信访,具体是指信访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以及其他与农村有关的信访活动的总称。基本内容包括农民信访活动和以农民相关权利义务为实质性内容的信访活动。

二。农村信访的特点

(1)所反映的问题涉及广泛的问题。

主要表现为:第一,矛盾有多种类型。在众多的农村矛盾纠纷中,存在着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补偿、违法建设引发的邻里纠纷、农村基层干部工作作风、社会保障、婚姻家庭纠纷等诸多问题。尤其是征地和土地资源管理、村务公开、村官腐败等问题在实践中更加突出。例如,根据广东省信访局发布的《2013年全省信访相关情况》统计(①、②),群众向省里上访反映的问题主要是土地问题、农村“三资”管理问题和基层干部作风问题。“2013年,群众向省政府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征地和土地资源管理、村务公开、滥用职权、筹资融资、城市拆迁等方面。

其中,全省19.4%和31.9%的信访来自反映征地和土地资源管理问题的信访批数,居首位。反映村务公开和村官腐败等问题的访问量分别占省级信访的5.2%和6.8%,位居第三。反映基层干部滥用职权的信访数量分别占省级信访数量的6.6%和6.6%,居第四位。这三类问题分别占全省访问量的31.3%和45.3%。第二,矛盾分布广泛。几乎所有的乡镇行政村都有冲突和纠纷,群众有各种各样的愿望向上级反映他们的要求。第三,矛盾和纠纷高度复杂,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从矛盾主体的角度来看,它们是多样化的。干部和群众之间、农民个人之间、家庭成员之间、当地农民和新居民之间存在矛盾,农村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阶级矛盾也表现出来。第二,从矛盾表达的角度来看,它是交错交叉的。目前,农村矛盾纠纷经常出现在矛盾交叉的情况下,如经济矛盾包括分配矛盾、干部群众矛盾等。第三,从矛盾的原因来看,有多种。例如,一些农村地区干部群众之间的冲突,不仅包括征地拆迁过程中无法满足的经济利益冲突,也包括历史遗留下来的一些问题之间的冲突。

(2)涉及法律和诉讼的信访数量不断增加

在农村信访实践中,由于各级信访部门也登记、受理和分配与法律诉讼有关的信访,许多当事人的案件正在由司法机关审理,各级信访部门开始信访。虽然国家信访局明确规定,所有与法律和诉讼相关的信访都应退出普通信访领域,但由于通过司法等手段解决问题的成本高、时间长,群众仍希望通过信访渠道反映问题或通过信访向地方党委施压,从而达到改变司法部门和行政复议仲裁机关处理结果的目的。过去许多依法解决的法律事务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通过频繁的走访来引起党委和政府的注意,只有这样的走访使事情变得更糟,党政领导才能高度重视和解决问题

以广东省为例,据统计,2013年群众向广东省举报的问题中,46.3%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司法手段解决。然而,实际情况是采用信访渠道而不是司法手段,给信访机关造成了很大压力。此外,在当前的冲突和争议解决机制中,诉讼程序一般是冲突和争议解决的最后阶段。在处理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一方会因为判决而败诉,这必然会影响到一方的利益。因此,败诉方往往选择请愿渠道,而不是采取正常的法律程序提出申诉,这就变成了与申诉有关的请愿案件。也有一些当事方由于其未满足的要求,将通过信函和访问寻求解决办法,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涉及法律和诉讼的案件数量增加。此外。目前,农村信访仍然面临着上访人数不断增加、上访规模越来越大、集体上访比例持续上升的不利局面。根据广东省信访局发布的《2013年全省信访信息》统计,2013年全省群众上访总量为2543批,同比增长41.2%和57.3%。2012年,向该省提交的集体请愿数量超过了向该省提交的请愿总数。全年30人以上的群体共向444批33668人求助,同比分别增长36.2%和58.7%。共61批,每100人16,156人,同比分别增长35.6%和107.7%。”这些问题进一步突出了建立信访分离制度的重要意义,即把信访分为普通信访和涉及信访的信访,把可以通过仲裁(民事仲裁和劳动仲裁)、诉讼(民事、行政和刑事附带民事)和行政复议等法律手段解决的申诉与普通信访分开,按照法律程序而不是普通信访处理。

(3)非法反映申诉的来信来访数量正在增加

目前,为了扩大影响,一些投诉人人为地夸大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在信函、电话和访问中误导了上级当局。与此同时,为了对下级国家机关施加压力,请愿者往往采取静坐、散发传单、张贴标语、封锁办公场所,甚至携带危险品等非法措施,造成不利的社会影响。“从工作实践来看,不按规定程序,使用非法手段上访或满足不合理要求的个人来访行为,主要表现为:

1、信访人到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提出信访事项,特别是到天安门、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等政治敏感地区和省、市、区党政机关等《信访条例》未规定的场所上访的行为。

2、信访人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闹事,或者将无法自理的人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请愿人煽动、联系、胁迫、利用财产诱导、幕后操纵他人的来信来访或借此机会以来信来访等名义积累财富。\"

这些反映非法诉求的信访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例如,广东省广州市发生的“三跨三分离”信访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2012年11月5日,林去省里呼吁上级,爬上省委西门外的树进行调查。在请求帮助的过程中,请愿人行为过分,多次造访,停留在省委门口,两次爬上省委西门的树,一次跳进河里,一次拦截领头车辆。广州公安机关试图以治安为由拘留他,但林春生反对他,从一栋大楼上跳下来,撞上一堵墙,迫使公安机关释放他。

三、农村信访问题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转型的深入和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基层各种社会利益冲突加剧,一些长期积累的矛盾和现实问题逐渐暴露出来。由于越来越多的投诉举报激励措施,农村地区的投诉举报案件数量仍然很高。具体特征如下:

(一)农村法制不健全,引发信访问题

所谓的法律制度,从本质上说,是一个系统的整合过程,汇集了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各种组成要素。我国农村信访问题突出,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农村法制的不完善密切相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一系列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相继颁布,为我国农村建设提供了法律支持。

但是,总的来说,我国农村立法仍然相对落后,立法质量和水平较低,许多规范过于原则性,配套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缺乏可操作性。农村立法中强调行政优先于权利保护的倾向仍然十分严重,立法不能充分反映农民的利益。此外,由于一些法律本身(特别是与农村信访相关的法律)的有效性、有效性和正当性,法律的实施效果不是很好。

可以说,尽管各级国家机关的信访机构为解决信访问题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缺乏统一信访工作的高层次立法,许多实质性问题没有从宪法层面得到规范,宪法规定的公民申诉、控告和批评建议的基本权利缺乏切实的法律保障。

此外,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职权有限、组织设置分散、缺乏有效协调,大量投诉举报问题无法及时解决,导致大量投诉举报问题。在农村信访工作中,上级信访、重复信访、群体信访和“三跨三分离”信访问题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二)信访引发的农村治理结构缺陷

从治理结构的角度看农村信访问题,问题在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目标职能不同,导致责任承担机制与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责任分配失衡。此外,中国占主导地位的治理模式(“任意压制”控制模式或“权威”治理模式)过分强调政府的权威和权威,简单地使用权力逻辑压制利益相关者合法合理的需求,在治理体系中缺乏有效的参与、沟通、合作、协调和反馈机制,导致政府在农村治理中的合法性危机。这导致了“乡村社会”与“行政国家”的分离,“权利”与“权力”的对立以及社会结构的“紧张”与“断裂”。此外,我国一直坚持的农村自治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可以说,村民自治的实施虽然在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整体经济社会进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村民直接选举和自治实践过程中,暴露出许多矛盾,可以归纳为两大类:一是民主管理的运行仍然不顺畅,村民代表大会的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虽然大多数村委会都将村民代表大会作为议事机构,但由于部分村级党组织和村委会领导民主意识薄弱,越权决策现象普遍存在,集体事务的健全决策体系尚未建立。二是农村党组织与村委会之间协调不佳造成的矛盾。此外,农村的信访问题与村干部的素质有很大关系。村级组织战斗力强,所以信访少。如果村组织战斗力弱,就会有更多的来信来访。村干部的作风直接影响着村风和当地的稳定。当各种不良习俗交织在一起时,村里“两委”的战斗力就降低了,矛盾和纠纷就更加突出和尖锐。在农村治理中,一些农村干部作风简单粗暴、违纪违法造成的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少数农村干部存在严重的经济问题和腐败问题;(2)村级财务管理混乱,财务不公开;(3)农村村干部选举引发的矛盾。因此,我们认为,地方政府必须正确面对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困境,不断完善社会治理模式,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政府自身能力,加强信息披露和有效公众参与,构建“参与-合作”治理模式,坚持法治,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来处理信访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

(三)农村征地和住房矛盾造成信访问题的

如果法律制度不完善,治理结构缺陷的分析是从宏观角度进行的,那么农村征地与房屋建设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就是微观考察,具体表现为:一是征地引发的矛盾。这类信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征地补偿标准不一致,同类地价补偿差距大,失地农民补偿标准不同,导致社会冲突;(2)征地政策和补偿分配方案不一致造成的矛盾导致集体上访;(三)征地收支账户和拆迁补偿政策不公开,村民对村提留的征地费、补偿标准和分配方案有异议,造成矛盾的;二是住房建设引起的矛盾。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现行的土地政策已经难以满足农村住房建设的需要,加之相关部门监管不力,导致农村土地非法使用和住房非法建设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先建房后申请,甚至根本不办理建房手续而引发的邻里纠纷。农民用来建房的土地被私人转让给他人。买卖土地早已成为现实,价格也在上涨。作为一名经理,村委会不能把它作为一个整体来使用。同时,随着土地价值的增加,农民非法建房的现象非常普遍。有些人未经批准就建房,而另一些人未经批准就建房。

四、完善农村信访制度的法律建议

(一)提高立法水平,出台信访法

自2005年《国家信访条例》颁布以来,在规范信访工作、保护人民群众信访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法律的等级来看,《信访条例》只属于整个法律体系中行政法规的立法层次,作为宪法承认的公民基本民主权利和国家基本政治制度中的信访权利,不适合我国日益复杂的信访形势。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信访制度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将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纳入法律轨道。同时,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解决农村信访问题,“应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视野,实现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变,回归多元合作和互动治理的真正意义,解构跟踪和盯梢问题。”

因此,我们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该制定更完善的法律来保护它。从立法基础来看,《宪法》(2004年)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对任何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权对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控告、检举和控告,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一。同时,《宪法》还规定,\"对于公民的投诉、指控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明事实并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或报复。“这是国家机关必须履行的宪法义务。毫无疑问,信访是实现公民投诉、检举、控告等基本权利的重要途径。通过信访提出建议和批评,已经成为公民维护合法权益、实现政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依法规范信访是依法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信访的基本活动标准,是制定国家信访法的重要依据。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一些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试图将这些问题纳入信访工作的法律轨道。

例如,《广东省信访条例》(2014年)在一个专门章节中规定了投诉和访问的分离、网络平台的建设、信访的终止、信访程序、信访责任制以及信访的权利和义务。我们建议我国今后在制定信访法律时,应该吸收这些地方性法规的成功经验,必须运用法治来解决现有的农村信访问题。

(二)完善监督模式,发挥NPC常委会的作用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关,是保障宪法承认的公民权利的重要机关。中国法律制度中确立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制度,以及申诉制度、国家赔偿制度、仲裁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都可以视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救济。但是,如果这些补救措施得不到保证,或者不及时和公正,它们可能会在救济过程中造成新的侵权行为,这是实际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因此,通过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救济是不可或缺的方式。我们认为需要强调以下几点:第一,充分发挥NPC信访机构的作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内部,信访工作组织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服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整体工作是其基本职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7年)明确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的具体监督形式。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和审议“一国政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并可以相应地组织执法检查。另一个例子是《广东省信访条例》第六十条也规定:“对于信访集体反映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形式,或者组织执法检查进行监督。”

因此,人大应该重视对信访问题的分析和提炼,重视信访信息结果的转化。二是充分行使法律赋予NPC及其常委会的质询、质询、具体问题调查等监督形式,实现“软”监督与“硬”监督的结合。一般来说,地方人大采取的监督形式,如审议、检查或执法检查,通常被称为“软”监督。然而,对质询、具体问题调查、免职或免职的监督形式被称为“硬性”监督。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应该在不断改进原有监督方式的同时,将“软”监督与“硬”监督结合起来。对于群众反映强烈、拖延时间较长的信访,应当运用法律赋予的“刚性”监督手段,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如调查、询问、质询和具体问题的召回,有效解决问题。同时,地方人大要为其在监督工作中所享有的刚性监督权力制定相应的操作程序和方法,特别是要解决制度缺失和制度设计不合理的问题,摆脱和避免在需要使用时无规则可循的尴尬局面

(三)推进治理制度创新,树立司法制度权威

司法权威是司法机关在解决纠纷时应具有的权威和公信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2014年)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公正公平。建立健全不公正、虚假、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办案终身负责制,严厉查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瞒伪造证据等违法行为,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首先体现在司法人员的廉正上,也就是说,法官和检察官是正义和公正的体现。他们办案是否诚实公正,关系到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其次,司法权威体现在司法活动的合法性上,即通过诉讼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案件的公平公正判决来保证判决的法律约束力;第三,司法权威体现在其稳定性上,即一旦司法机关的判决和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它们就是稳定的,应当得到遵守,没有法律机关和法律程序就不能改变。这不仅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客观需要,也是维护法律稳定的必然要求。目前,司法不公严重削弱了司法权威,损害了《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这是农民向上级求助的一个重要原因。“根据俞荣剑的一项调查,在632名到北京上访的农民中,有401人(63.4%)在上访前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172人(42.9%)没有被法院提起诉讼。220人(54.9%)认为法院没有依法行事,因此败诉。占2.2%的9个人认为法院的判决胜诉,但没有得到执行。”[5]

可以说,司法制度和机制运行不良、司法独立和司法效率低下是导致司法不公的重要原因。司法独立也反映在高等法院和低等法院之间的关系中。虽然法律规定了两人终审制,但在处理某些案件的具体过程中,下级法院仍须咨询上级法院,不能按照法治精神独立审判,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官的独立审判权。此外,由于司法程序的严格规定,如果一个案件要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将需要很长一段时间,这对广大农民来说在时间和财力上都是难以承受的。因此,按照方便高效的原则,我们应该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寻求高效的办案方式。我们认为,要建立司法权威,司法机关必须创新治理制度。在工作中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提高办案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保证办案质量,实现立案公开、庭审公开、判决结果公开、办案评估标准公开,提高审判活动透明度,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和诉讼权。形成一套完整的评价激励机制,建立权力制衡机制和案例流程管理体系,形成相对严密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使激励约束机制更加有效;我们必须坚持为人民伸张正义,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优化司法权配置,加强制度建设,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规范司法行为,实现严格、公正、文明的司法,始终坚持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应该采取措施解决执行困难的问题。同时,NPC各级人大常委会应规范、规范和授权对法律人员的监督。这样,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可以更好地提高司法水平,保证司法公正。正如一些学者所评论的,“如果法院的判决是最终的,还有谁会在法院之外寻求救济?”[6]我们认为,只有确立司法权威和司法救济作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最终途径,信访才能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四)搭建法律援助平台,促进信访问题的法律解决

一是建立公益性法律援助机构。党政和人大信访机构可以设立公共法律援助机构,将信访与法律援助有机结合,聘请和动员具有社会责任和专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公益律师,为信访人提供法律服务公益律师收到群众投诉材料后,应当免费咨询,并根据反映的问题性质,写出各种诉讼表格或行政复议申请书,引导群众依法解决问题。

二是建立律师参与农民信访活动的机制。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具有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合法权益的专业素质,在广大农村享有很高的声誉。律师可以通过向信访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做好信访人的思想工作,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同时,还可以协助信访工作人员开展调解工作,从法律角度对信访工作人员进行说服教育,消除信访工作人员对党和政府工作的误解,从而缓解各类信访纠纷,防止社会矛盾激化。此外,还可以考虑设立律师在信访大厅接待信访,并提供免费法律援助。这不仅消除了上访者高昂的诉讼成本,也防止了农民“乱访乱访”,引导农民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律手段解决上访问题,维护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三是扩大法律服务的覆盖面,为人民群众的方便和利益建立法律服务渠道。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整合司法机关的法律服务职能,将工作人员集中到村里,设立法律服务站,使广大农民能够在不离开村的情况下享受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例如,为了解决投诉举报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广东省法院投诉条例(试行)》(2014年)。《工作程序(试行)》涵盖投诉信访的各个方面,确定符合司法规则的投诉信访内容和方式,通过投诉信访司法改革将投诉信访的解决纳入法治轨道,由法院按照程序进行处理。此外,根据我国广大农村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考虑设立信访机构,及时将冲突和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例如,《广东省信访条例》专门规定了从源头解决矛盾的措施。《条例》第69条规定:“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冲突和纠纷的调查和调解机制,实行网格管理模式,加强预警,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冲突和纠纷。”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2010年)明确规定了调解的法律约束力和司法机关确认的规定,为调解工作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同时,人民法院应采取灵活方便的措施,在更多的农村地区或村委会设立流动法院,改变农民对诉讼的传统恐惧,将审判和服务与教育相结合,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法律权威,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结论

信访制度作为一种贴近民意的中国特色诉求表达机制,在社会治理中顽强的生命力证明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在投诉举报制度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异化”现象。在众多矛盾纠纷和过高期望中,投诉举报制度不断陷入诸多制度困境,农村投诉举报的法律问题尤为突出。因此,我们认为“完善”我国的信访制度势在必行。要努力促进信访制度回归原位,充分发挥信访制度参与国家事务审议和管理的作用,充分保障信访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文章认为,只有拓宽舆论表达渠道,完善信访制度,改革农村信访制度,坚持法治,通过立法将信访纳入法律轨道,信访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得到保障,农民等弱势群体的合法诉求才能得到有效解决。

[参考文献]

[1]陈白峰。《集团法律参与及其法治[》,法律与社会发展,2013,(4): 17-28。

[2]郑卫东。农民集体上访的发生机制[。中山大学政府学院社会学系第二届中国地方治理研讨会论文集,2004。

[3]桂肖伟。应对跟踪、干扰和改善社会治理[。法律论坛,2014,(3): 154-160。

[4]陈光生。将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转型期信访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浙江社会科学,2005,(4): 121-126。

[5]余荣剑。信访制度动摇了国家治理的基础[。改革内部关系,2004,(3): 2-8。

[6]周永坤。中国信访潮与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暨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1): 37-47。

[7]邵华。信访制度改革与弱势群体权利救济[。河北法律,2007,(1): 9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