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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50字硕士毕业论文司法鉴定机构作为鉴定主体,违反了鉴定的科学原则。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6850字
论点:司法鉴定,鉴定人,鉴定
论文概述:

纵观世界各国,对于如何判断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均无明确规定,各国均把这一判断权委诸事实裁判者自由裁量,法院在面临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情况下,采信哪一份鉴定结论作为证明案件事实

论文正文:

介绍
在对英美和大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专家证人制度)及其变化趋势进行调查、分析和比较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理论反思和实践反思,并基于程序正义理论系统地提出了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路径和框架。 旨在为我国司法鉴定立法、程序和证据制度的修订和完善提供建设性的建议。
第一部分是司法鉴定制度概述
一、司法鉴定的内涵和原则
(一)司法鉴定的内涵
顾名思义,识别意味着识别和确认。《现代汉语词典》将鉴定定义为“鉴定和确定事物的真伪或优劣”。我国台湾学者认为,“法官是由对事实陈述具有特殊知识和经验的第三人为了获得确定事实的信息而判断的意见的称谓。“司法鉴定”作为一种鉴定科学,起源于中国的司法实践。司法鉴定的概念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有些人认为鉴定是一种调查活动,在这种活动中,调查机关或部门任命或雇用具有特殊知识的人来鉴定和判断案件中的具体问题并得出结论。有人认为,鉴定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指定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员,鉴定和评价一定的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并对纠纷案件中的某些具体问题提出书面意见的活动。有人认为司法鉴定是在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中依法进行的鉴定。它是在诉讼过程中识别和评估案件中某些特定问题的活动。根据《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者司法机关自行决定聘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问题作出判断结论。有人认为司法鉴定是司法活动中的一种科学的经验性活动,司法鉴定人根据程序法的规定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作出判决结论。有人认为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的委托,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识别和判断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一些特殊lb1问题的活动。综上所述,主要有侦查行为理论、司法权理论、证据证明行为理论和科技活动理论。《决定》颁布前,我国实体法、程序法以及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都有关于鉴定的规定。有些人还使用了“司法鉴定”一词,但没有给出明确的概念。根据《决定》第一条,“司法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业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业问题进行鉴定和判断,并提供专家意见的活动。简而言之,司法鉴定是在司法过程中根据程序法的规定进行的鉴定。它不同于日常生活中的文物、书画鉴定,不同于仲裁案件和保险索赔的鉴定,不同于按照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的医疗事故和工伤的鉴定。具体来说,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含义:首先,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的特殊时间空进行的。司法鉴定的“司法化”并不意味着鉴定是由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进行的,也不意味着鉴定本身具有司法职能或司法审判的性质,而只是表明鉴定是在司法过程中进行的,即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问题需要运用科学技术或专业知识来识别和判断,但只有那些在诉讼活动中识别和判断案件某些专业问题的活动才属于司法鉴定。第二,司法鉴定的主体是鉴定人。这里的“鉴定人”是指具有必要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来解决诉讼中所涉及的专门问题的自然人,而不是指鉴定部门或者鉴定机构。
(2)司法鉴定原则
就司法证明方法而言,人类社会经历了两大革命:一是从基于“神的证据”的证明方法向基于“人的证据”的证明方法的转变,二是从基于“人的证据”的证明方法向基于“物证”的证明方法的转变。司法鉴定在第二次证明方法革命过程中迅速发展,并逐渐在人类司法审判中占据重要地位。(101)“站在20世纪末思考证据法的未来,在很大程度上是探索事实认定这一不断演变的科学问题。随着过去50年科技的惊人进步,新的事实认定方法开始挑战社会各个领域(包括司法领域)的传统事实认定方法。越来越多对诉讼程序非常重要的事实现在只能通过高科技手段来确定。随着人类感官所感知的事实与用来探索感官无法触及的世界的辅助工具所揭示的事实之间的差距日益扩大,人类感官在事实认知中的重要性已经开始下降。”司法鉴定的原则是借助具有特殊知识的人来重构事实,以提高判决的正确性。
二、鉴定结论的基本概念和鉴定结论的本质分析
(一)鉴定结论的基本概念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认知活动的结果。《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都将鉴定结论列为七大法律证据之一。我国立法中没有对鉴定结论的概念进行界定,理论界也从不同角度做出了相同的定义:鉴定结论是指根据程序法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司法机关的决定或司法机关的积极决定,对诉讼过程中的专门问题做出的科学判断结论。它是指运用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运用科学技术方法,对专业问题做出的科学判断结论,是一种法律证据。鉴定结论是指司法机关为解决案件中的一些特殊问题,任命或聘用具有特殊知识或技能的人员后所作的书面结论。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用,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业问题进行鉴定后做出的结论性判断。鉴定结论是有关专家运用专业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诉讼中一些有争议的专业问题进行测试、分析和认定后提出的书面结论性意见。“四川鉴定结论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按照法定程序接受委托,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观察和验证客观事物的某些属性后做出的理解或判断。这是一种证据。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业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业问题进行鉴定和判断所提供的个人意见。
(2)评估结论的本质分析
事实上,“评估结论”是一个不恰当的表述,容易被误解。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属于口头证据和意见证据的范畴。鉴定人不是“科学的判断”,鉴定结论也不是“科学的判断”。这不是最终结论,也没有预先确定的证据或预先确定的证据水平。像其他证据一样,它必须在被用作决定案件的基础之前得到核实。原因如下:第一,鉴定结论作为鉴定人个人意见的书面表达,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其证明力也必须经过鉴定人的审查和判断,否则不能解释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第二,事实的认定属于司法管辖范畴,只能由依法享有司法权的主体做出,鉴定人不是司法人员,鉴定人的判决也不是法官的判决,当然没有最终效力。第三,评价结论是建立在一定的科学知识基础上的,但是科学是不断发展的,人们的理解不能达到绝对真理的水平,所以他们的证明不能盲目迷信。第四,鉴定结论作为一种意见证据,增加了鉴定人的主观判断。即使专业知识科学清晰,评估结论也可能因评估者的主观因素而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第五,就整个案件而言,专家结论只是众多证据之一,只涉及案件的部分事实。它的证明力不一定优于其他证据。在确定案件事实之前,裁判应考虑案件的所有证据。“通过法律程序形成的专家结论与其他形式的证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必须经过核实,才能用作判决案件的依据。他们没有必须首先或最后接受的证据地位。”(否则,四川不仅违反了判断证据和法律程序的原则,而且限制或剥夺了当事人的质证和辩护权利。因此,使用“鉴定意见”或“鉴定报告”更科学准确,更符合鉴定活动的本质特征。
第二部分是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比较研究……8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8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身份管理制度……8
(2)评价人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地位……8
第三部分研究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16
一,我国司法鉴定制度考察的基本内容……16
(一)我国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考察……16
(2)中国司法鉴定机构的调查……19
第四部分是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基本构想。……43
一、中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43
(一)实现司法鉴定统一管理的目标……43
(二)限制调查机关所属评估机构的职能……43
结论
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应以保护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中立性和独立性、保护当事人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确保鉴定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为价值取向,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中立的司法鉴定机构、独立的司法鉴定人、同等的司法鉴定启动程序、透明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有效的鉴定结论质证程序和标准化的鉴定结论鉴定规则。最后,司法鉴定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司法鉴定质量,促进司法公正,从而获得公众对司法鉴定制度的信任和支持。
参考
(1)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中国法律出版社,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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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瑞华,《问题与理论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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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何家宏主编:《司法鉴定概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